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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06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委任契約與承攬契約固皆以提供勞務給付為手段,惟委任契約係受任人基於一定之目的為委任人處理事務,重視彼此之信賴關係,且雙方得就受任人之權限為約定,受任人應依委任人之指示處理委任事務並報告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不以有報酬之約定及有一定之結果為必要;而承攬契約則係承攬人為獲取報酬為定作人完成一定之工作,較不重視彼此之信賴關係,承攬人提供勞務具有獨立性,原則上得使第三人代為之,且以有一定之結果為必要。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2 (2016: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酌給遺產——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10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7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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