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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508 (2015:8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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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09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民事訴訟法關於當事人訊問制度之規定,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以其陳述為證據方法,當事人依此規定所為之陳述,性質上屬於證據資料,與民事訴訟法第195條所稱之當事人陳述,係屬訴訟資料之範圍,有所不同。當事人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具結所為之陳述,其可否採用,固應由事實審法院自由心證決之,然應於判決中記載是否採用之理由。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08 (2015:8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假處分——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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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再審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29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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