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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3號民事判決
作者 公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職業災害補償須勞工因就業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原因所造成之傷害始有適用,若危險發生原因非雇主可得控制之因素,則不宜過份擴張職業災害認定之範圍。若非勞工於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所發生之事故傷害,即非屬職業傷害。因此,勞工發生事故,非於適當時間及合理交通途逕,因往返於就業場所與日常生活居住處所之交通事故,與執行職務無關,非屬職業災害。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1803 (2018: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營利事業所得稅——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號
該期刊-下一篇 發明專利舉發——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6號行政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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