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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勞動基準法——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00號判決
作者 公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之工作規則,經勞工知悉後而繼續為該雇主提供勞務,應認係默示承諾該工作規則內容,而成為勞動契約內容之一部分。易言之,對於工作規則就休假日(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與工作日調移之工作內容,勞工因默示承諾該工作規則內容,而達成勞動契約之合意,則依排班表排定於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工作,自難謂構成未經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1801 (2018: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營業稅——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57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新型專利舉發——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51號行政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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