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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公法
201712 (2017:1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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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發明專利舉發——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41號行政判決
作者
公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舉發人於舉發階段及訴願階段所未提起舉發之專利請求項、或於舉發階段及訴願階段已自認具有可專利性之請求項,於行政訴訟中,舉發人可否援用行政訴訟法第307條之l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l項但書第2款之規定,請求追加該請求項為舉發之標的?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1712 (2017:1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勞動基準法——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541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商標法——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104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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