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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森林法——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38號判決
作者 公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人民以第三人為使用人或委任其為代理人參與行政程序,應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7條第2項規定,就該使用人或代理人之故意、過失,負推定故意、過失責任。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1711 (2017:1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80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法官法——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8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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