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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33號民事判決
作者 公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上訴人經實施員工績效改進計畫後仍無法改善,其對於所擔任藥政及品保經理職位工作確有不能勝任之情事,則被上訴人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於96年4月3日通知上訴人自同年月12日終止雙方間之僱傭契約,係依嚴謹程序,在使用各種保護手段促請上訴人忠誠履行勞務義務,仍無法改善之情況下為之,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於法有據。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1707 (2017:7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土地增值稅——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49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發明專利舉發——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78號行政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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