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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公法
201706 (2017:6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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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給付獎金——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89號民事判決
作者
公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被上訴人依照績效辦法、考績辦法所給予之績效獎金、考績獎金,係為激勵員工士氣、提升經營效率所提供之獎勵,要屬雇主經營管理之權限,此與勞基法第84條之1排除勞工工時基本保障之規定稍有不同。被上訴人所為系爭兩辦法之變更,係資方就勞方之工作能力及表現,作為差別待遇之考量,使各單位員工所領獎金確實反應其績效及表現,以激勵員工潛能、提升經營績效,而其核發之總金額並未變動,對全體勞工而言,並無不利益;且自其修正之內容與幅度觀之,客觀上難謂不具合理性、必要性及社會相當性。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1706 (2017:6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贈與稅——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45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商標法——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70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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