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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19號
作者 公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及第39條之1所規制者為收貨人,蓋關稅納稅義務人,其有誠實申報並不得進口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之法定義務,倘非收貨人自非上開法條規範對象,上開人員具納稅義務人之身分,對海關負有誠實申報之義務,如有違反,始應依海關緝私條例論處。而若非違反上開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行為人,即無再論及故意過失之有責性可言,亦即應有上述法定義務之違反,方有論述於故意或過失行為責任之必要。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1705 (2017:5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國家賠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5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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