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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公法
201704 (2017:4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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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有關教育事務——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7號判決
作者
公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提起再審之訴之期間限制。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再審事由所定「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為限。」意指為何?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1704 (2017:4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自來水法——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87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國家賠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國字第2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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