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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894號民事判決
作者 公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按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而判斷是否符合「情節重大」之要件,應就勞工之違規行為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違規、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商業競爭力、內部秩序紀律之維護,勞雇間關係之緊密情況、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等,衡量是否達到懲戒性解僱之程度。倘勞工違反工作規則之具體事項,係嚴重影響雇主內部秩序紀律之維護,足以對雇主及所營事業造成相當之危險,客觀上已難期待雇主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者,即難認不符上開勞基法規定之「情節重大」之要件,以兼顧企業管理紀律之維護。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1701 (2017: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遺產稅——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526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商標法——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46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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