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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公法
201607 (2016:7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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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文化資產保存——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68號判決
作者
公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2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價值建造物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提報人僅係促請主管機關發動審查程序之事實行為,或因此取得公法上權利?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1607 (2016:7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78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27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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