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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定空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53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惟按建築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建築基地係指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法定空地,旨在維護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及防火等,以增進建築物使用人之舒適、安全與衛生等公共利益,非必為建物區分所有人所共有,法定空地之所有權人除與區分所有人間就法定空地之管理、使用有特別約定者外,仍保有土地之所有權,僅其管理、使用,不得違反區域計劃法、都巿計畫法、建築法令等相關規定及法定空地之留設目的,非謂法定空地之所有人當然喪失所有權能。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法定空地所有權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306 (2023: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著作人格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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