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稅捐收入」係指稱地方自治團體依地方自治權所取得之稅捐課稅權與收取的課稅額之保有權。我國已經制定地方稅法通則作為中央的框架規定,地方自治團體應制定自治條例作為規範依據。我國晚近的一個爭議,為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案,並得區分為兩個階段,於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之後,新一輪的攻防為,花蓮縣議會民國107 年改選,從而可說是最新的民意,其於民國109 年7 月30 日另制定公布「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名稱略有別於民國105 年者),仍維持按礦石開採數量,每公噸70 元課徵礦石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