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國際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間4月及6月兩度由董事會發行新股,經過輪船訂作人、新加坡M造船公司及該國際海運公司三方簽訂造船合約,並經該造船公司所在地我國駐外代表處認證及鑑價,及該國際海運海運公司與輪船訂作人間之投資契約書,該國際海運公司之一次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及另一次董事會決議以輪船抵繳股款發行新股金額之決議,加上會計師之查核簽證後,檢送有關書件據以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兩次變更登記,經通知補正後,業已核准變更登記在案,嗣於99年3月間該國際海運公司之法人股東在美國洛杉機舉行記者會攻擊該海運公司之前董事長偽造文書、資金不實及與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勾結等,造成該法人股東鉅額投資損失,並於事後聯合該國際海運公司另一自然人股東,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檢送書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國家賠償新台幣21億餘元投資損失,震驚一時,筆者為該國家賠償案之承辦人,經過兩個月與長官及同事全力投入奮戰後,其間主管機關組成之國家賠償審議委員會審議,不予賠償後落幕,嗣後經濟部還因本案修改「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第7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