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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董事會——民國108年3月12日經商字第10800540160號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一、查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係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始有適用,公司應於章程中明訂授權董事會以特別決議現金分派股息及紅利。章程既已授權,是否應認為董事會已取得現金股息紅利分派之專屬權,董事會如未決議現金股息紅利分派,應認屬該年度無現金股息紅利分派,股東會所得決議者僅為第240條第1項之股票股息紅利分派;抑或認為董事會未為決議,仍得由股東會決議現金股息紅利分派,不無疑義二、本案經洽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2月25日金管證發字第1080104105號函略以:「……為劃分股東會及董事會職權,不使兩者權責混淆,公司法於第202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爰公開發行公司若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以章程授權董事會以特別決議方式分派現金股利,則分派現金股利應屬董事會決議事項。……」據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章程既已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明定授權董事會以特別決議方式分派現金股利,董事會即取得現金股息紅利分派之專屬權,董事會如未決議現金股息紅利分派,則該年度即無現金股息紅利分派,股東會所得決議者僅為第240條第1項之股票股息紅利分派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董事會股東會權限劃分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907 (2019: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公司法修正——民國108年2月20日經商字第108024036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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