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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商事法
201804 (2018: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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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司負責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72號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所謂忠實執行業務係指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應充分取得並了解資訊,為公司謀取最大利益並防免公司受有損害;所謂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則係指具有相當知識經驗且忠於職守之受任人,依交易上一般觀念所用之注意而言。是以公司負責人、受有報酬受任人依上述公司法及民法規定所負義務,與民法第184條規定之侵權行為責任自有不同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公司負責人
、
忠實義務
、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804 (2018: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操縱市場——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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