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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商事法
201803 (2018: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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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營業常規——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2號刑事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雖僅規定「不合營業常規」,惟因利益輸送或掏空公司資產之手段不斷翻新,所謂「營業常規」之意涵,自應參酌時空環境變遷及社會發展情況而定。該規範之目的既在保障已依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股東、債權人及社會金融秩序,則除有法令依據外,舉凡交易之目的、價格、條件,或交易之發生,交易之實質或形式,以及交易之處理程序等一切與交易有關之事項,從客觀上觀察,倘與一般正常交易顯不相當、顯欠合理、顯不符商業判斷者,即係不合營業常規,如因而致公司發生損害或致生不利益,自與本罪之構成要件該當
起訖頁
1-4
關鍵詞
營業常規
、
商業判斷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803 (2018: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實質關係人——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金上重更(3)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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