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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商事法
201712 (2017: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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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反詐欺條款——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65號刑事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關係人間進、銷貨交易是否重大而應於財務報告附註揭露之標準,應同時考量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關於「應重編財務報表」之「量性指標」門檻,以及審計準則公報第51號第2條第2款、第6條第2項關於查核規劃及執行重大性之「量性指標」及「質性指標」。查核人員不宜將金額低於所設定重大性之未更正不實表達(個別金額或其彙總數)均評估為不重大。某些不實表達之金額雖低於重大性,但經查核人員考量相關情況後,仍可能將其評估為重大
起訖頁
1-4
關鍵詞
反詐欺條款
、
重大性
、
質性指標
、
量性指標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712 (2017: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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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存款——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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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之買賣——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訴字第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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