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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商事法
201710 (2017: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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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董事裁判解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我國雖未如英、美等國採行由法院宣告董事於一定期間失格之制度,惟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既兼具維護股東權益及社會公益之保護,其裁判解任,應以董事或監察人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事項,在客觀上已足使人認該董事或監察人繼續擔任其職務,將使股東權益或社會公益受有重大損害,而不適任其職務,即足當之。參以該條款係規定保護機構發現有前開行為時得行使裁判解任之形成訴權,發現時點與行為時點本或有時間差異,則裁判解任事由自不以發生於起訴時之當次任期內為限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董事裁判解任
、
任期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710 (2017:1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收受存款——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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