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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載貨證券——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1號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民法第635條所定「運送物因包皮有易見之瑕疵而喪失或毀損時,運送人如於接收該物時,不為保留者,應負責任。」於海商法並無規定,依該法第5條,上開民法第635條規定,於海商事件仍有適用。該條所謂保留,須明確具體指出運送物包皮易見之瑕疵情形,始足當之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載貨證券甲板運送免責事由損害賠償貨物受領之效力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707 (2017: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臨時管理人——高等法院106年度非抗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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