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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商事法
201705 (2017: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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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財務報表不實——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45號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個別投資人不論是否閱讀此不實報表,均應推定其信賴此財務報表而有交易因果關係。但投資人仍須證明損害及其金額與不實財務報表之因果關係。又投資人在財務報表公告後買進,不實資訊揭露或更正後,所受股價下跌損失,如無其他因素介入,固可認與財務報表不實有因果關係。惟損害賠償目的在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並非原來狀態,而係應有狀態,自應將非可歸責於債務人之變動狀態加以考慮,僅應有狀態之損失始與不實財務報表間有因果關係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財務報表不實
、
損害賠償
、
因果關係
、
應有狀態
、
投資人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705 (2017: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董事會——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3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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