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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商事法
201704 (2017: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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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操縱市場——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2218號民事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3項損害賠償責任之目的在於填補債權人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並非原來狀態,而係應有狀態,自應將非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之變動狀況考慮在內。計算方法,應可參考證交法第157條之1所定有關內線交易損害賠償之計算方法。擬制真實價格時,應將人為操縱股價行為與其他可能影響股價之公開資訊一併考量,而非將操縱行為前之股價,逕擬制為真實價格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操縱市場
、
真實價格
、
淨損差額法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704 (2017: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財務報告不實——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2202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裁判解任——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金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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