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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商事法
201702 (2017: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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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操縱市場——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04號民事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一審原告於原審高等法院主張,考量證券市場特性,於操縱股價損害賠償事件,若責由受損害投資人負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實屬過苛,為避免投資人舉證困難而求償無門,不論依詐欺市場理論或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應轉換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即推定投資人受有損害與行為人不法操縱行為間之因果關係,此並為最高法院所持之見解等語。惟原審高等法院未說明何以不可採之理由,遽以證交法第155條第3項並無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損害,視為或推定有因果關係之規定,為一審原告不利之判決,已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操縱市場
、
損失因果關係
、
舉證責任倒置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702 (2017: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股份有限公司——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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