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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商事法
201701 (2017: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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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監察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304號民事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監察人依公司法第220條召集公司之股東臨時會,惟其召集通知書以公司之董事會名義行之等情,其召集程序確於法不合。惟該股東臨時會之召集實係由監察人為之,並由其擔任該股東臨時會主席,且系爭股東臨時會業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2/3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決議,已符合公司法第199條第1、2項規定,顯不因此開會通知誤繕之召集程序瑕疵而異其結果,故該股東臨時會召集之前開程序瑕疵顯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揆諸前揭說明,自得駁回其請求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監察人
、
股東臨時會
、
召集程序違法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701 (2017: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彌補虧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2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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