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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商事法
201610 (2016: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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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操縱市場——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金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操縱股價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計算方法,應可參考證交法第157條之1所定有關內線交易損害賠償之計算方法。即內線交易案件上損害之計算方法係以重大消息進入市場後一定期間之平均價格,擬制作為市場具有完全資訊時,該股票應有之「真實價格」,真實價格與買價或賣價間之差額,即為投資人所受之損害,是參考內線交易案件損害計算之方法,並考量操縱行為前之股價,尚未受人為操縱所影響,應為較客觀公正之價格,故以被上訴人操縱行為開始「前」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為計算基礎,應屬合理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操縱市場
、
不法炒作
、
損害賠償之計算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610 (2016:1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公司之資金——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57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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