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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監察人列席董事會——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508號民事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公司法第218條之2賦予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之權利;同法第204條並就董事會之召集,明定應載明事由於7日前通知監察人,以資遵循。董事會為公司權力中樞,為充分確認權力之合法運作,其決定之內容能符合所有董事及股東之利益,自應嚴格要求董事會之召集程序及決議方式符合上開規範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如有違反,其所為決議,公司法雖未設特別規定,亦無準用同法第189條之明文,惟參諸董事會係全體董事於會議時經互換意見,詳加討論後決定公司業務執行之方針,依設立董事會制度之趣旨以觀,應屬無效
起訖頁 1-2
關鍵詞 監察人列席董事會董事會決議效力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606 (2016: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財務報告不實——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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