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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商事法
201605 (2016: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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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臨時管理人——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780號民事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法院選任一人以上時,就代行董事長或董事會職權之事項應採合議制處理,倘部分臨時管理人於未經其餘臨時管理人之同意,即召集他公司之股東臨時會,則臨時管理人所任職公司所支出之股東會召集費用,應可認臨時管理人就職權之行使有過失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臨時管理人
、
合議制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605 (2016: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財報不實——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營業前分派股息——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2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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