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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乘機性交——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26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之規範本質,乃指有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相類情形之人,於被侵害時,因處於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狀態,而無表達其自主意思之可能,刑法乃予規範,以保護該等人之性自主決定權,此乃屬擬制之性自主意願,即經由法律規範補足其拒絕意思。縱嗣後被害人得知上情,而未為責難之表示,亦難認可以被害人嗣後之意思狀態,而推認被害人於與行為人發生性交、猥褻行為時,其之性自主決定權未遭侵害。
起訖頁 1-3
關鍵詞 乘機性交乘機猥褻擬制的性自主意願性自主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911 (2019: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不法意識——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73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第三人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1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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