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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維冠大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83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過失不作為犯,即為有無注意義務之判斷,此種注意義務之來源,除上揭刑法第15條訂明之法律明文規定及危險前行為外,依一般見解,尚有基於契約或其他法律行為、習慣或法律精神、危險共同體等來源。(……)行為人未具備為特定行為所必要之知識與能力,即貿然承擔該特定行為,對於行為過程中出現之危險無能力預見或不能採取有效之迴避措施,因而導致結果發生,構成所謂之超越承擔過失,行為人不得主張無主觀注意義務之違反以排除其過失責任。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維冠大樓保證人地位超越承擔過失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911 (2019: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正當防衛——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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