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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冒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16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法院審判之被告,係檢察官所指刑罰權對象之人,惟若檢察官對真正犯罪行為人實施偵查訊問而以偽名起訴,審判之對象仍為檢察官所指真正犯罪行為人之被告其人,因刑罰權之客體同一,僅姓名、年籍不同,其於審理中查明時,由法院逕行更正被告之姓名、年籍;其於判決後始發現者,亦由原法院裁定更正被告姓名、年籍重行送達即可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冒名頂替起訴刑罰權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8 (2017: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自由證明——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5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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