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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被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130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刑事訴訟法對於第二審上訴案件,不問被告應為何種判決,及應科何種之刑,凡其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無論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諭知,均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非如第一審法院一造缺席判決,尚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之限制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被告傳喚逕行判決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3 (2017: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傳聞——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88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勘驗——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6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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