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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一事不再理——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33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自訴案件之所謂「同一案件」應指被告同一、犯罪事實同一,所謂犯罪事實同一,實務見解多採「基本社會事實同一說」或「兼顧訴之目的與侵害性行為內容同一說」,視自訴人請求確定其具有侵害性之社會事實是否同一,以經自訴人擇為訴訟客體之基本社會事實關係為準
起訖頁 1-3
關鍵詞 一事不再理自訴同一案件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5 (2016: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傳聞法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4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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