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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新聞言論自由——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52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為落實新聞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行為人之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倘主要事實相符,應認所述與事實相符,即不構成對他人權利之不法侵害,當無須再審究其消息來源及有無盡查證義務以判斷其有無過失責任。而知名公眾人物之言行舉止,攸關社會風氣之導向,縱涉入私領域,難謂與公益無關,其當以最大容忍,接受社會大眾之檢視及監督。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新聞言論自由名譽權受侵害合理查證義務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10 (2019:1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職業災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66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約金——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9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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