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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債務不履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61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嗣後不能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係採取完全賠償之原則,且屬「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債權人因之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並非「原有狀態」,而係「應有狀態」,應將損害事故發生後之變動狀況考慮在內。故給付標的物之價格,當以債務人應為給付之時為準。即算定標的物價格時,應以起訴時之市價為準,於起訴前債權人曾為請求者,以請求時之市價為準。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履行利益原有狀態應有狀態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08 (2019: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41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建築房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0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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