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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公法
201911 (2019: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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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限期改正——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02號行政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依建築法第35、36條規定限期改正之通知,係屬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為推動行政程序之進行,所為之指示或要求,並未對起造人之申請案有所准駁,僅屬程序行為。
起訖頁
1-2
關鍵詞
限期改正
、
准駁
、
程序行為
、
實體決定
、
聲明不服
、
一併聲明
、
行政處分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1911 (2019: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勒令停業清理——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28號行政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年終考核決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1097號行政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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