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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受刑人生活所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534號裁定   全文下載 全文下載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規定沒收裁判之執行「準用」執行民事裁判之規定。據此,本裁定認為,強制執行法規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就保障受刑人獄中人權之意旨,維持受刑人於監獄生活中最低生活所需之規範目的而言,在此範圍內亦有準用。檢察官指揮執行沒收,就受刑人勞作金、保管金及其在監所保管金帳戶內存入之老年年金等財產,若已兼顧受刑人在監執行生活所需,而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意旨,酌留受刑人在監獄生活所需定額金錢者,除部分人員具特殊原因或特殊醫療需求等因素,允個別審酌外,難謂有何不當。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維持受刑人生活所需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305 (2023: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不告不理——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14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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