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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112年憲判字第4號【有責配偶訴請離婚案】   全文下載 全文下載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同條第1項規定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其中但書規定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與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惟其規定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妥適修正之。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就此等個案,應依本判決意旨裁判之。
起訖頁 1-4
關鍵詞 離婚婚姻自由有責配偶破綻主義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2305 (2023: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轉型正義——112年憲判字第3號【公職年資併社團年資案】
該期刊-下一篇 既成道路——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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