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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23號   全文下載 全文下載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立法者於追求較慎重而得為正確裁判之法院訴訟制度外,另創設相對較為迅速而符合經濟原則之仲裁制度,並規定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仲裁法第37條第1項),乃係賦與當事人就其可處分之實體法上權利,得在考量、兼顧其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之平衡下,選擇最適合且有利於解決紛爭之程序制度,並有效利用有限之國家司法資源。如當事人選擇以訴訟外之仲裁制度解決紛爭,獲得最終之判斷結果,即應受其拘束,不容事後再任為爭執,受訴法院僅得就仲裁法第40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由加以審查,以避免紛爭再燃。是仲裁法乃採限制審查即實質審查禁止原則,以兼顧當事人之程序選擇權,並達司法資源有效利用之目的。至仲裁判斷所持之法律見解及該判斷之實體內容是否妥適,乃仲裁人之仲裁權限,法院應予尊重。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實質審查禁止原則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304 (2023: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祭祀公業祀產——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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