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電子簽章的效力主要係由《電子簽章法》所規範。《電子簽章法》第9條第1項規定:「依法令規定應簽名或蓋章者,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簽章為之。」而前述「電子簽章」,依照《電子簽章法》第2條第2款及《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係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附加於電子文件、與電子文件相結合或與電子文件邏輯相關聯),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是以,一般皆認為具電子簽章效力之電子簽章技術至少應具備防止「變造」及「偽造」之功能,但針對何種演算法及資通訊安全技術方屬符合《電子簽章法》第2條第2款要求之電子簽章,一直以來均無明確之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