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其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民法第235條定有明文。至定有確定期限之債務,兼需債權人依期限為協力行為,債務人始能完成給付者,例如定有確定期限之往取債務,債權人未依確定期限為往取等協力行為,致已為給付準備之債務人未為給付,固得認該期限屆至時,即生債權人受領遲延之效果,債務人無須另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惟倘非屬債權人依確定期限為協力行為,始能完成給付之債務,不因期限屆至而當然發生債權人受領遲延之效果,債務人仍須為準備給付之通知,始生提出之效力,而不負遲延之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