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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更行起訴之禁止——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41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揆諸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立法目的,主要係為免除被告應訴之煩、法院重複審理之不利益,與裁判矛盾之危險。而有無更行起訴,應以前後兩訴是否屬同一事件為斷,即依前後兩訴之當事人、訴訟標的是否相同,訴之聲明是否相同、相反或可代用等三要素決定之。又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繼承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乃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訴訟標的為繼承人全體請求法院裁判分割遺產之權利,即以被繼承人遺產之分割為請求法院審判之對象,法院應將整個遺產為一體列為分割範圍,目的係消滅該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乃具非訟性質之形式形成訴訟。……基此,倘共同繼承人就他繼承人已起訴請求分割之同一被繼承人之遺產,另提起新訴或反訴請求判決分割,該前後兩訴之當事人(全體繼承人)、訴訟標的(請求法院裁判分割被繼承人遺產之權利)、聲明(分割被繼承人遺產)均屬相同,縱當事人間就遺產範圍、分割方法有所爭執,因法院不受其主張之拘束,故仍屬同一事件。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更行起訴之禁止同一事件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212 (2022: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代筆遺囑——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88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爭點效——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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