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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一般保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1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民法第756條之1第1項規定:「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是人事保證之保證人所保證之對象,係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對僱用人可能發生內容不確定之損害賠償債務。倘保證契約係就受僱人對僱用人所負特定損害賠償責任為保證者,保證人所負代履行之賠償責任內容及金額即為確定或可得確定,其性質應屬同法第739條所定一般保證。雇主與勞工訂立之勞動契約,如有勞工違反最低服務年限,應賠償訓練費用等及相當違約金之約定,並由保證人就該部分負連帶保證責任者,保證人所負賠償責任內容及金額既屬可得確定,此保證之性質自為一般保證,而非人事保證。
起訖頁 1-3
關鍵詞 一般保證人事保證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211 (2022: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債權讓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66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共有物分割——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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