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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調職——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惟按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勞基法第10條之1規定之5款原則。揆其立法意旨係雇主調動勞工應受權利濫用禁止原則之規範,其判斷之標準,應視調職在業務上有無必要性、合理性。又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其行為縱該當於應受懲戒處分情節,雇主如不行使其依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懲戒權,改以調整勞工職務,以利企業團隊運作,增進經營效率,尚難認不符企業經營之必要性及調職合理性。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調職工作規則懲戒權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210 (2022:1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代位繼承——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57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合意終止——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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