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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承攬——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32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工程變更,係定作人依契約內容,單方面指示工作增刪、工作數量增減、工作內容與性質改變、施工方法、施工順序及施工時程之改變而言。為達完成工程之目的,工程實務通常賦予定作人指示變更之權利,惟仍有一定限制。倘在定作人與承攬人於訂約時合理預見範圍,該變更雖非原工程合約之約定內容,惟得參照合約有關變更設計或數量變更之約定予以解決。如依工程慣例,已超出定作人與承攬人於訂約時合理預見範圍,構成重大變更(欠缺實質同一性)者,難認定作人有指示重大變更之權利,惟承攬人如未拒絕履行,應得請求給付因變更致成本增加與原工程項目款項間之差額,始符公允。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承攬工程變更定作人指示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210 (2022:1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抵銷——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06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裁判離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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