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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定型化契約——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此觀92年1月22日修正公布之消保法第17條第1項、第2項、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甚明。又預售屋買賣應記載事項,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101年改制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下稱消保會)依消保法第17條第1項之授權,經斟酌現今社會預售屋買賣之現況,衡量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之關係,並為達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消費安全,提昇消費品質之立法目的,本於其專業判斷而為規定。系爭規定有關通知買方驗收時,應接通自來水;管線費及安裝相關費用,由賣方負擔等,乃就預售屋買受人權益之保護,補充定型化契約內容之不足,就其文義自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不容賣方(建商)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任意降低該對買受人權益之保護。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208 (2022: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權利移轉證書——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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