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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留置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留置權為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之動產,於未受清償前予以留置之權利,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留置權。但留置物為可分者,僅得依其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之,此觀民法第932條規定自明。因留置權之作用,旨在實現公平原則,過度擔保,反失公允。準此,於留置物為不可分者,固有擔保物權不可分性之適用,然留置物為可分者,僅得依其債權額之多寡與留置物之比例,占有與債務人不為履行相當比例之留置物。
起訖頁 1-2
關鍵詞 留置權可分物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207 (2022: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袋地通行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62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通常訴訟程序——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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