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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無行為能力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75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民法第75條定有明文。此項規範意旨在兼顧表意人權益及交易安全。是未受監護宣告之成年人,非無行為能力人,其所為之意思表示,原則上為有效,僅於意思表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時方屬無效。所謂無意識,係指全然欠缺意思能力而不能為有效之意思表示;精神錯亂,則指精神作用發生障礙,已達喪失自由決定意思之程度而言。是未受監護宣告之成年人,於行為時縱不具備正常之意思能力,然未達上開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之程度,仍難謂其意思表示無效。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無行為能力人監護宣告無意識或精神錯亂意思表示無效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207 (2022: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契約自由——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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