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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共同訴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77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惟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各款規定。所謂必須合一確定,固係指在法律上有合一確定必要之固有必要共同或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而言。惟原告對於多數被告提起共同訴訟之各訴訟標的須否審理及有無理由,在程序法上係以其對於其中一人之另一訴訟標的有無理由為先決條件,該先決之訴訟標的即為共同訴訟各人訴訟標的之共同基礎,且於多數被告間就不同訴訟標的在實體法上有應為一致判斷之共通事項者,為確保裁判解決紛爭之實際效用,作為共同基礎之先決訴訟標的有無理由,尚待審理,共同訴訟各人之訴訟標的當不宜割裂處理,於此情形,自可與在法律上有合一確定之必要同視,以求裁判結果之一致性及達到統一解決紛爭之目的。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法律上未規定其中一人所受本案判決之效力可及於他人,亦非不得類推適用上開條款之規定。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共同訴訟合一確定類推適用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206 (2022: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區分所有權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58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爭點效——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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