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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繼續性供給契約——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46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契約除當事人為合致之意思表示外,須經債務人繼續之履行始能實現者,屬繼續性供給契約,而該契約倘於中途發生當事人債務不履行時,民法雖無明文得為終止契約之規定,但為使過去之給付保持效力,避免法律關係趨於複雜,應類推適用民法第227條、第254條至第256條之規定,許其終止將來之契約關係。又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其情形能補正者,債權人可依給付遲延之法則行使其權利;如不能補正,則依給付不能之法則行使權利。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54條定有明文。則繼續性供給契約之債務人未依債之本旨為給付,且其給付之瑕疵非不能補正,債權人應依給付遲延之規定,先定相當期間催告補正而不補正,其主張終止契約始為適法。
起訖頁 1-2
關鍵詞 繼續性供給契約終止契約催告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206 (2022: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給付不能——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0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所有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7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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